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油茶。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申请入住
x
真诚紧急求助!跪求坛友们指教{:9_634:}
我有个亲戚,老表,现在有一个离婚纠纷官司,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我老表今年40多岁,对方也是40多岁,小孩问题是各人抚养一个,由于我老表在购房时,他父母是退休在家的工人,基本上是出了全资(一大半以上)购房。而他们夫妇只是出了一点过户税负,买房时间是2010年-2013年左右,涉讼房产目前登记在老表一个人名下。 真诚的问一下网友们, 一)按他的这个情况应该使用哪一条法律才是? 目前的法律有: 1)1981年1月1日颁布的《婚姻法》 2)1993年11月0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2001年12月24日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4)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5)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共五套法律。 如按其中最新颁布并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则,涉讼房产应该判归我老表无疑。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有了这条最新的规定,《解释一》和《解释二》中的关于房产分割方面的规定在本案中是否是无效了?请网友们讨论! 三)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13条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但是,由于涉讼房屋,老表的父母出资全款了,离婚双方的条件还是否对等,这13条是否适用本案? 四)最新颁布并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七条,并没有对父母出资的数额有着具体的规定,父母出全资,和父母出一半,父母出四分之一,有什么区别? 这四条请网友们讨论!也请恭城法院的人加入讨论。
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