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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男,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人,2018年4月17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上级公安机关部署要求,2018年4月17日上午,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组织民警在该县县城茶南路路段设卡,开展县城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行动。9时许,陈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由县城十字街往茶江大桥方向行驶至上述执勤点,执勤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时,该男子立即驾车掉头并强行冲卡驶向县电力公司大院,被执勤民警截停,陈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不停辱骂、威胁民警,陈某某被执勤民警依法传唤至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审查。经审查,现场音视频、证人证言及陈某供述均证实了陈某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事实。
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职的根本,配合、服从人民警察依法履职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敬请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务。
普法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2018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