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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浅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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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31 15:20: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刀是从车上拿下来的,谁敢保证他中刀之后跑向车子不是拿枪,正常情况下不弄死他自己亡,所以应该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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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31 18:4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黑山老妖 发表于 2018-8-31 13:37
08年我和我老公在广东清远石角镇,也是因一件小事,本地人叫来七八个人对我老公推来推去的像耍猴。我火了 ...

38.jpg {:9_599:}{:9_673:}堪比水浒孙二娘、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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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31 18:44: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平安吉祥 发表于 2018-8-31 18:42
堪比水浒孙二娘、牛!

老妖我从来都是个爆徒,但是我不主动惹事也不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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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31 18:5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检察:正当防卫还得靠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10288389563942339&wfr=spider&for=pc

@江苏检察在线 :笔者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其他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罪。法治社会,“以暴制暴”不被允许,“我”拿刀戳向“你”的时候,“你”并不能理直气壮地戳回去。那该怎么办?别动手,你最正确的姿势就是跑。




44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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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31 19:24: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无间道 发表于 2018-8-31 15:20
刀是从车上拿下来的,谁敢保证他中刀之后跑向车子不是拿枪,正常情况下不弄死他自己亡,所以应该是正当防卫 ...

在社会上一个人就是一个个体,说得大点在国际上一个国家就是一个个体。当别的国家来欺负你,打压你,你是否还要看看那些情况是属于正当防卫?还要不要掂量掂量那些做得那些做不得?每一个国家的尊严都是不容侵犯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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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31 19:30: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拘谨 发表于 2018-8-31 08:42
这是“防卫过当”了。

这两天昆山龙哥案刷屏了,不知道情况的可以自己搜索下。

网上民意是一边倒:“不仅是正当防卫、而且是为民除害!”

一些所谓律师看法:“涉嫌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罪”。

一些所谓专家看法:“如果你是白衣人,碰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只有一个字“跑””。

我们听听真正的专家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成敏怎么说:

由于非法占用非机动车道并违章变道,引起电瓶车司机的交涉,是权利受到侵犯引起权利维护的表现,因此公安机关不能随便定性为“发生冲突”,这一起因区别于无是非的口角和斗殴;

先行侵犯行为从治安违法升级到行凶犯罪,是恶意的升级,防卫人没有使用暴力对付暴力,防卫人对事态升级没有责任;

特制凶器的砍杀行为不是一般暴力寻衅,其惯常备用,启用动机毅然决然,在闹市区寻衅滋事发展到恣意砍杀,侵害的不仅仅是防卫人,而是公然挑战法治社会,意图建立【黑恶规则】,行为特征具有黑恶势力性质,该项性质不可辩驳,因此也决定了防卫行为具有巨大人身风险,如果不能证明先行侵害人明确放弃报复,如果不能排除轿车人数优势(二人均有恶意,白衣男对砍杀处于随时协助状态),则必须认定防卫人基于主观恐惧,不得不追赶并以最大努力威慑先行侵害人是无限度必要的。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特别防卫权的行使。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凡是看过那段视频的人,只要智力正常,都会一眼判断出纹身人无视法规、不讲道理、首先伤害遵守规则的老实人,是典型的黑社会行为。在严厉扫黑的当下,如果这都不算正当防卫,难道当普通人面对黑社会侵害行为时,就只有跪下或逃跑两条路?

强烈呼吁此案适用无限防卫权!

张成敏: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研究方向:诉讼法学、证据学、法律逻辑学。

发布著作:出版《案史:西方经典与逻辑》、《警察言语交际学导论》等专著,《案史:西方经典与逻辑》,提出了证据学个案认识论的主要研究范畴。论文《个案与逻辑认知》,独立提出个案"事实Ⅲ"说,获得中国法学诉讼法中青年学术成果3等奖和省政府社会科学二等奖;《刑事证据与科学逻辑学》主张证据学的科学逻辑学研究,为省政府立项课题成果;《在文化冲突中的法律推理》对实质推理给予形式主义阐述,并获得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学术成果一等奖;《评逆防卫论及刑法20条反对论》系无限防卫权最新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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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 18:08: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消息,单车男认定为,正当防卫,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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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 21:25:38 | 显示全部楼层
石头村小雨 发表于 2018-8-31 09:08
砍第一刀是自卫,无罪;追砍的每一刀都是故意杀人,重罪。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昆山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昆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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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2 07:36: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正当防卫,虽然是短短的几个字,却反应出国家对法律的完善,这也同时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敲响了警钟,不要再钻法律的空子。要做到和睦共处,人人都守法才能建设美好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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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 12:02: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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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 23:01: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存在是要保证公平,在骑车男生命被宝马男威胁时,法律就可以保护骑车男;但在花壁男并没有没全停止伤害时,将其砍倒,是保护自身安全最有效的方法。就像警察,能够中止恶性杀人犯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击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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